有些劳动者在协商解除劳动关系时,因为事发突然,缺乏意识,可能会稀里糊涂的选择同意,事后和旁人一打听或者自己上网一查,结果发现协商的内容对自己不利,于是萌生后悔。那么问题来了,这种情况能不能后悔? 能后悔的情形 1.口头协商解除的,双方没有签署协商协议,公司也无证据证明与劳动者曾就协商解除劳动关系达成一致意见。且劳动者不存在可以证明劳动关系解除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交接工作,离岗等)。 如果满足这些条件,那么劳动者是可以反悔的,反悔的思路有两个,第一个不承认协商过解除劳动关系。第二个不承认就解除劳动关系达成一致意见。这种情形下,说的直白一点,其实就是劳动者在利用法律漏洞或者证据漏洞。因为公司确实证明不了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任何证据可以利用。 2.有文字协商记录,但是双方没有签署协商协议,公司也无证据证明与劳动者曾就协商解除劳动关系达成一致。
如果是这种情况,那么劳动者也是可以反悔的,反悔的思路就一个,双方没有协商一致。 3.双方签署了协商解除协议,或者公司能证明双方就解除劳动关系协商一致,达成口头协议。但劳动者可以证明公司存在欺诈、胁迫情形的。 如果是这种情况,那么劳动者也可以反悔,但是实践中,劳动者想要证明公司存在欺诈或者胁迫的非常困难,基本上证明不了。不签协商离职就不发工资,这算不算胁迫?实践中存在争议,普遍认为不算,只有极少数案件中,需要结合一些特殊情况,才被认定是算的。普通劳动者不用指望利用这个来推翻协议。 不能反悔的情形 不能反悔的情形就是公司有证据证明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 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就是证据;就协商解除劳动关系通过微信,短信达成一致意见的,这聊天记录也是证据;面对面交谈,有视频拍下来且录音的,录音内容就是达成一致,那也是证据。当然这里特别提醒一点,如果公司没有文字证据,没有视听证据,但是只有其他员工作为证人证明你与公司协商一致的,那只要你不认可证人证言的真实性,那么这不是证据。原因是证人和公司存在利害关系。 实践中,我还遇到过一种特殊情况,就是公司手里有劳动者的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公司的人)和公司签署了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这个事件中的劳动者,当时自己都搞不清楚,是为什么给被委托人签名了一份委托书的。
题外话:协商解除协议和个人原因离职申请书是一回事。能不能个人离职后再后悔的?也可以一起参考上面的几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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