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讨论很多的是企业社保缴纳违规行为,其实企业在为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时,也经常存在一些容易“踩雷”的违法或违规操作。这些行为不仅损害员工权益,也会给企业带来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 回答以上问题之前,我们先分析下企业在住房公积金缴纳方面最容易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一、企业常见违法、违规行为 1、不为员工开设公积金账户或缴纳公积金(最根本的违法) 违法行为:认为“公积金不是强制的”或与员工“协商”不缴纳。这是最大的误区。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单位录用职工,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为其设立账户。为员工缴纳公积金是企业的法定义务,与缴纳社保一样,具有强制性。任何“自愿放弃公积金”的协议都是无效的。 2、未按员工实际工资足额缴纳(最常见的问题) 违法行为:企业为了节省成本,不以员工的实际工资总额作为缴存基数,而是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一个自定的、较低的标准作为基数来缴纳。 缴存基数应为员工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每年公积金管理中心会通知核定的时间,企业需要如实申报。 举例:员工实际月平均工资为10000元,公积金缴存比例假设为12%。那么企业和个人应各缴1200元。但如果企业按最低基数3000元缴纳,则仅各缴360元,这就属于未足额缴纳。 3、缴存比例低于法定要求 违法行为:擅自采用低于当地政策规定的下限的缴存比例。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有明确范围,通常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例如,许多地区规定的缴存比例范围是5% - 12%。缴存单位可根据自身经济情况在规定范围内自主确定具体缴存比例,在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年度缴费基数申报时进行缴存比例的调整,但不得低于5%。 什么时候情况下可以低于5%,以北京市为例: 根据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落实<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 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的通知》(京房公积金管委会〔2018〕1号)规定,北京地区企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企业根据自身情况在5%-12%范围内自主确定。出现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没有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的,经全体职工2/3以上同意,可在1%-4%范围内申请降低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或申请缓缴。 4、拖欠、逾期缴纳或漏缴 违法行为:未能做到每月按时足额代扣代缴员工的住房公积金。比如,因为公司资金紧张就拖延数月不缴,或者只给部分员工(如老员工、管理层)缴纳,而忽略新员工、试用期员工。 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试用期员工也必须从入职当月起缴纳。 5、违规扣缴 违法行为:本来应由公司承担的住房公积金部分,也从员工的工资中扣除,变相让员工承担本应由企业承担的部分。 二、员工住房公积金追缴时效 1、公积金管理中心主动查处企业缴纳行为(无时效限制) 这种情况下,对员工非常有利,对企业则意味着长期风险。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公积金管理中心具有行政执法权。 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观点认为,督促企业补缴住房公积金是管理中心履行其行政征收职责的行为,这关乎社会公共利益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健康运行。行政征收追缴欠款不适用普通的民事诉讼时效或行政处罚的2年时效。 这意味着:即使员工离职已经超过5年、10年,只要公积金管理中心在日常巡查、专项审计、或通过其他方式(如审计另一家公司时连带发现)查出该企业存在历史欠缴问题,管理中心依然有权依法向企业发出《责令限期补缴通知书》,要求其补缴多年来的差额本金及滞纳金。企业不能以“时间太久”、“已超过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 2、员工个人申请追缴,超过2年后就不算(有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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