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篇文章《员工投诉单位要求补缴10年以上的社保,会受到支持吗?》发布后,留言讨论或者加风险官微信咨询的人很多,很多劳动者都面临长时间的社保拖欠,单位不履行补缴义务,相关机构经常以超过2年时效为由不履行追缴职责。今天我们分享两个真实案例,让大家有所借鉴。官方判决:社保补缴无时效限制 一、劳动者提出补缴19年前的社保 2022年7 月 4 日,刘某向北京市xx区社保中心投诉北京某软件公司未按时为其缴纳 2003 年 5 月至 2005 年 4 月的社会保险费。同时提交了户籍证明、劳动合同书、银行卡工资流水等相关证据。 二、社保中心下发整改通知 2022 年 10 月 28 日,北京市XX区社保中心向北京某软件公司作出社会保险稽核整改意见书,告知其行为违反了《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 号)第四条之规定,依据《社会保险稽核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16 号)第十条第五款,责令北京某软件公司在收到该整改意见后的 5 个工作日内,为刘某补缴 2003年5月至 2005年4月的社会保险费。 三、单位拒绝补缴 单位辩称:欠费行为发生在19年前,而XX区社保中心依据《社会保险法》作出限期补缴通知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且已超过《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的2年查处期限。后上诉至法院。 四、一审法院判决: 社会保险费征缴不适用查处时效的规定。北京某软件公司主张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案涉行为已过查处期限,xx区社保中心不应再进行查处。法院认为,本案涉及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征缴社会保险费,而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企业违法行为进行劳动监察,故对北京某软件公司的上述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五、二审法院判决 单位不服,又上诉了。二审法院认定,北京某软件公司未给刘某缴纳2003 年 5 月至 2005 年 4 月的社会保险费。该欠缴状态一直持续至社会保险法实施之后。xx区社保中心有权依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对北京某软件公司作出被诉限期补缴通知。经审查,xx区社保中心作出被诉限期补缴通知行政程序合法,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一审判决驳回北京某软件公司的诉讼请求结论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以上案号:(2024)京 01 行终 528 号
以上判决为终审判决。
另外还有一起案例,山东威海关于劳动者要求单位补缴7年前的社保,案号:(2024)鲁 10 行终 149 号。法院也同样认为: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是行政征收行为,不是行政处罚,不适用2年处罚时效的规定。 希望以上两起案例对企业有所警示,不要有侥幸心理。一旦被追缴社保,损失的不仅仅是原本的社保费用,还有高额的社保滞纳金需要单位承担的。 人是资源,不是成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