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有两个选择: 一、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主张违法解除/终止的2N赔偿金。 如果认定违法,用人单位应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标准为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N),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6个月以内按半个月算,6个月以上按1个月算)。月工资标准为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二、主张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支付仲裁诉讼期间的工资。 如果认定违法,可能会出现两种结果: (一)认定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应支付2N赔偿金。 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第16条明确规定了5种“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客观标准,并进行了兜底性规定。(法条在末尾) 注意:劳动者的岗位已经取消或者已经由其他劳动者替岗,不应属于“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客观事由,因为用人单位完全可以给劳动者换一个岗位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二)认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支付仲裁诉讼期间工资。 此情形下,用人单位的重大风险出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第18条第一款规定,劳动者可以主张用人单位向其支付工资,支付期间为:从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决定作出后,至认定劳动合同应继续履行的前一日;工资标准为: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时的工资。 风险就在于上述“支付期间”的截止日期存在很大不确定性,用人单位难以把控。劳动争议案件有劳动仲裁前置程序,还可以有一审、二审程序,“继续履行”的认定在几个月后出结果,就要计算几个月工资。如果劳动者过几个月再去申请仲裁呢?如果仲裁诉讼期间持续1年甚至更久呢? 例如: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了8个月,月工资1万。用人单位作出解除决定后,过了3个月,劳动者启动劳动仲裁程序,主张继续履行并支付此期间工资。又过了9个月,生效裁决认定违法解除、继续履行,此时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工资12万。拿这12万,劳动者甚至不用工作1天。如果劳动者选择主张赔偿金,才拿2万。 当然,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第18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于劳动合同解除/终止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这在一定程度上能减少工资支付数额,但过错认定和具体比例均为原则性规定,具体标准要看实践操作。 例如:劳动者辱骂老板,用人单位以此为由解雇劳动者,但劳动合同和规章制度均未约定此行为属于用人单位合法解除事由,法院最终认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并将劳动者的辱骂行为作为其过错因素考虑。
【法条指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 (一)劳动合同在仲裁或者诉讼过程中期满且不存在应当依法续订、续延劳动合同情形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用人单位被宣告破产的; (四)用人单位解散的,但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除外; (五)劳动者已经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用人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不与其他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六)存在劳动合同客观不能履行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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